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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____字____号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文书;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②一般债权文书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③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都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条款。基于上述强制执行条款是整个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前五种债权文书。它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债权文书,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虽然是双务合同,但如果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的买卖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了,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成为单一债务,买卖合同就具备典型的单一债权文书性质了,完全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专业解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债权文书是具有给付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内容,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在债权文书当中写明了债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话,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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