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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从查处到公诉要多长时间?相关内容有哪些?

胡** 湖北-咸宁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23 08:29:50 150人阅读

我朋友是上海交通大学的一名学生,最近在学习关于交通法的内容,他想知道醉驾从查处到公诉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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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2017-11-23 08:3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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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公诉时间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以上就是醉驾从查处到公诉要多长时间的解答

2017-11-23 08:31:50 回复

近段时间以来,沛县交警大队立足辖区实际,多措并举,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提高酒驾整治查控精度。为防止酒后驾驶管理出现时紧时松、抓抓停停的现象,大队把酒后驾驶整治作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坚持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根据辖区实际,每月不定期开展集中行动,辖区中队每周定期开展查禁酒驾工作,大力强化整治的力度、广度、深度,确保做到辖区面上查处酒驾天天有、时时在。针对“酒驾”规律,大队科学调整勤务安排,突出抓好中午12时至14时,晚19时至24时两个时间节点,采取设点检查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过往重点车辆逐个进行检查过滤,密布酒驾查处整治网。
  强化酒驾整治查处力度。大队对民警的执勤执法提出严格要求,要充分发挥酒精检测设备、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在查处酒驾过程中重程序、重证据,确保查处工作合法、规范、透明,做到既不漏过、不放过,也不办争议案。在内部,加强督导检查职能,通过现场督察、案卷查验等方式,确保对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每一起案例都督察到位,使酒驾治理工作无私可徇。在外部,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监督电话和相关信息,积极征求群众对治理酒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查处酒驾工作置于群众和媒体监督之下,着力营造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加大酒驾整治宣传深度。大队在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酒驾教育片、摆放宣传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方式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坚持宣传先行,通过向违法当事人宣讲酒后驾驶的危害,达到“查纠一起、教育一批、宣传一片”的目的。以上是关于沛县醉驾查处的相关内容

为解决醉驾案件办理中情节认定、强制措施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问题,近日,城口县公安局召开规范查处醉驾违法行为讨论会。会上,结合目前正在办理的醉驾案件,就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违法行为需要把握好的问题进行讨论。重点提出针对醉驾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办案期限长、实刑比率低、司法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要积极与县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并在现行办案指导意见基础上,细化立案标准、强制措施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适用标准,以实现精准、规范、稳妥打击醉驾犯罪行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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