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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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税收行政复议诉讼特点是以税务争议为处理的对象。除此之外,如果税务争议的当事者对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才能够提出行政诉讼,这是属于复议前置,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的特点包括: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以及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专业解答环境行政复议的特点: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审查对象为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作出明确的决定。环境行政复议的原则有: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以及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1、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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