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
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律师解析 区别: 1、概念性质不同。 2、标的物区别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 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3、行使的条件不同。 4、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 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5、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律师解析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 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律师解析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 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 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 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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