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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

杨** 云南-昆明 著作权咨询 2023.03.19 21:05:47 330人阅读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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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转让应当是可以附期限的,其法律依据与理由如下:
第一,著作财产权转让可以附期限,有著作权法的支持。
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段。
第二,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
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023-03-19 21:06: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吗问题解答如下,把握版权转让是否可以附期限,需要以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笔者认为,版权转让应当是可以附期限的,本案例中的合同属于转让合同。其法律依据与理由如下:第一,著作财产权转让可以附期限,有著作权法的支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里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应当包括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项,还应当包括各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全部著作财产权是全部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著作权。部分著财产权可以是:1.全部权项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2.部分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著作权;3.部分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因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既应当包括全部权项的全部或部分,也应当包括整个保护期的全部或部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对版权转让合同不能附期限的评述就是对全部或部分的理解仅仅建立在全部权项或是部分权项基础上的。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段。著作财产权不可能永久保护,也就不可能存在永久性的一次性转让。如果,著作权只有权项,没有时间段也就不存在著作权及其保护。因此,著作权是由权项和期间构成的两维对世权。如果在保护期长达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漫长时期内,只要转让就是整个保护期内的转让,那么,在此漫长时期内出现了新的著作权权项如何处理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够及于未来新的权项吗因此,著作权转让不能附期限,不仅无法解决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新权项问题,而且与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第二,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法律本身不做干涉,不介入学术争论。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承认了合同的性质为著作权转让合同性质,就比较好的坚持了这一原则,回归了法律理性。同时,及时纠正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有悖理性的认定。第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合同法》是调整著作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著作权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应当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期限的直接法律依据。

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很显然,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在作品创造后。也可以说,无论从主体上,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名誉等价值,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没有了作品,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都是不相同的,客体上,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⑧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处,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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