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与企业之间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企业即为老板,老板即为企业,老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也毫无意义;如果企业是的法人,老板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此时,企业是企业,老板是老板,二者在法律上是完全的,老板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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