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给我说一下好不好?谢谢大家。
我来给你说一下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依当事人的约定,即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该履行期限届至时,则债权已届清偿期;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者法定方式确定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基于债权是否可以行使这样一个客观的判断基准,至于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则非所问。因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债务人迟延给付,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并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的事实,即使债务人事实上拒绝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迟延,在判断留置权发生的要件时,也不予以考虑。有学者明确指出,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已足,至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履行给付义务迟延,则同留置权的发生无关。债权已届清偿期作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件,应当是无条件的;但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判断基准呈现多样化。原则上,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即时履行债务的责任的,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会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的清偿期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判断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届满时,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债权清偿期均没有约定,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同时履行合同;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得仅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而应当考虑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实。故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若债权人受领给付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给付,亦不得主张留置权。依照双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权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没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发生留置权。若债权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务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即使债务人的约定债务履行期没有到来,也应当以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债务人因为失去清偿能力而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发生留置权。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017-11-11 14:46:12 回复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即债务人的还款期已过但还没付款。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动产的期限已到,但债务人的付款期限还没到,则债权人不能留置动产,而应先行交付动产。
2017-11-11 14:37:12 回复
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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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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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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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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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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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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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会有一个清偿期间,清偿期间届满,这个债务就是到期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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