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会不予执行?有什么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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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的裁决。
专业解答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救济途径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然后重新的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诉。主要就是因为如果劳动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果问题,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不符合我们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也就是内容错误的是可以要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专业解答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是进行申诉或者是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裁决机关做出的行政裁决书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行政裁决书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的裁决机关申请申述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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