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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