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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义务有哪些?

李* 浙江-绍兴 子女抚养咨询 2023.01.26 12:45:34 429人阅读

安全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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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

2023-01-26 12:47:34 回复

工作监护制度是安规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之一。第55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方能参加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第58条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工作的制度”这个回答是不准确的,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第56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主要指检修中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监护,具体内容如下,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54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事先都必须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指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监护制度是指电气设备上进行停电或不停电工作、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第57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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