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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追索孩子抚养费的管辖应当怎么确定

刘** 江西-景德镇 子女抚养咨询 2023.01.25 05:12:34 367人阅读

离婚后追索孩子抚养费管辖应当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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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的管辖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孩子抚养费应由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3-01-25 05:14:34 回复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诉一个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驶一审管辖权。但为了避免特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的诸多不便,《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例外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原告得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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