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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开担保公司了,那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是怎么样的
《担保法》第12条后半段,“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明确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追偿没有先后的顺序;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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