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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内容

向** 广东-韶关 结婚咨询 2017.10.14 06:21:13 4563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2016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内容?有哪位律师可以详细说明一下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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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实施至今,各类奖扶对象已达  万余人。各镇街区认真定期对奖扶人员的信息进行变更、核对、清理,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多发、漏发现象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决定对相关奖扶对象进行全面核对、清理。清理对象: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符合条件漏报、已经死亡尚未退出的奖扶人员。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漏报的、伤残标准和死亡标准混淆的特别扶助人员。

2017-10-14 06:2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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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二胎政策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的生育优质宝宝。对此,国家对计划生育还有一定的扶助政策。那么,2016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2011年,国家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2012年1月1日起,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我省2007年开始实行。2011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对象
      
(1)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参照享受有关待遇。
      
(2)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2.确认程序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扶助标准
      
(1)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500元。2016年1月1日起,将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700元。
      
(2)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三、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
      我省自2013年起,对终身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
      终身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孩子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给予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2.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发放。

2017-10-14 06:2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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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020-12-10 18:47:08 回复


1、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第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②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④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均可以申领;
⑤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或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单方申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生育结婚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②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③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补办的条件: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补办《光荣证》。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50%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或夫妻双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
  第
二:育龄期内的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
三:属于下列放弃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①城镇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②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
五、十六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③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④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⑤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特殊情况:
①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
②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
③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②1973年来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③独生子女父母;
  
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
  
①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
  
⑤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都没有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
  
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可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⑦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独生子女母;
  
⑧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方属独生子女父母;
  
⑨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户口界定: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须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两种特殊情况:从2011年开始,半边户中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纳入奖励范畴;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婚姻合法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出台前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出台后必须办理正式结婚手续。
  生育年龄的规定:生育年龄注意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第二个时间段:1950年5月1日到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第三个时间段:1981年1月1日至现在生育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生育年龄是要求必须达到,不能按调整政策后往后推9个月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推算。
  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79年5月29日前生育的不管生男生女,只要生育子女数量没有超过两个,现存子女情况符合农村奖扶子女规定。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全省首次统一了生育二孩的条件。注意三点:一是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纳入现存子女数计算。二是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那么以他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认定。如果是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三是离婚、丧偶的,只计算本人子女数。但须界定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农村奖扶要求要有生育史。
  生育子女合法性的界定:原则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规定。注意两点:生育间隔的要求是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至2007年9月29日止。1982年5月9日前没有生育间隔的要求。特殊情况
一: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特殊情况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这两年半的时间为一孩生育政策,农村一女户如无特殊情况不能生育二孩。
  收养合法性界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出台前符合生育政策的事实收养合法,收养法出台后要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
  申报对象年龄的认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只计算年份不算月份,到奖励年度12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进行申报。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要防止只计算到上报截止时间的错误。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跟农村奖扶有以下几点不同:第
一:没有户口性质的界定,只要符合条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享受。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予受理。
  第
二:年龄的计算,农村奖扶可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但特别扶助要求必须女方年满49周岁,达到条件的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才可以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第
三:生育合法性的界定与农村奖扶政策相比要宽松,非婚生育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没有取得生育证和达到间隔要求生育的也可申报。
  第
四:现存子女情况的不同,特别扶助中对现存子女情况的规定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非正常死亡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要求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要求是是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每月。
  注:以上六项奖励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相关奖励扶助金。
以上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议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初审、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复审、公布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拨付资金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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