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公司债务法律咨询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

李* 浙江-温州 公司债务咨询 2022.09.23 19:23:23 385人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温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22-09-23 19:25:23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