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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需要怎么处理

仰* 云南-普洱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2.09.18 22:13:05 438人阅读

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需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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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但是不能够违背强制性法律。
2、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3、本段特征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2022-09-18 22:14:05 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要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但是不能够违背强制性法律。二、建设工程合同概念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段特征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折叠编辑本段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折叠编辑本段合同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但是不能够违背强制性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概念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段特征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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