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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招标法质疑时间规定有明确的安排,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四十四条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②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17-09-26 11:22: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