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其他二人一起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为三年,现三年已到,但本人与另一人不想解散,想知道因为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所以就一定要解散吗?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不一定要解散。
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存续,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注销公司。
因此,当公司营业期届满时,公司是否需要解散全看公司股东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已经超过经营期限,但只要公司继续经营,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存续决议的,在实践中,不认为决议有效,公司没有解散,可继续经营,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是“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此,当公司经营期届满时,公司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是无可非议的,合理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营业期届满了,就必须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而是可以在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决定后使公司继续存续。
2017-09-21 16:27:3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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