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基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纠纷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形式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2017-09-13 09:13:35 回复专业解答管辖权异议,即诉讼中,当事人如质疑受诉法院或移送案件的法院缺乏对此案的实质性管辖权,可提出对管辖权的不满。这种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权的一种质疑,允许他们基于合理理由,向上述法院表达不满或申辩,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若有当事人怀疑受诉法院或负责将该案件移送至受诉法院进行审理的其他法院对此案缺乏实质性的管辖权,便可基于此理由向上述两级法院提交对该管辖权不满的意见或者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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