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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王** 广东-汕头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2.07.08 22:53:23 344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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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是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是赔偿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07-08 22: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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