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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不得转让”后进行质押,主张票据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予支持。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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