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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风险
企业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但企业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者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
第一,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现今认为:既然税收债权能够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那自然其在受偿时,也应按一般债权处理。例如德国最新破产法里与旧破产法相比,就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而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一般破产债权。在中国,立法上虽然采用了税收债权说,然而却仅仅是部分性采用,例如在我国,税收债权被认为具有优先性,而不是一般债权。此时,如果税收债权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然而在承担义务时(即清算偿还时),却不能对等的承担义务,反而优先受偿,很明显显失公平。第二,税务机关并非通常意义上破产法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由于其本身是公权力的代表,且税务债权本身也是通过公权力的立法所形成,因此与一般的债权人相比,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此时,把税务机关等同于一般债权人,享有一般债权人权利,并不适格。
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现今认为:既然税收债权能够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那自然其在受偿时,也应按一般债权处理。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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