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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付**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6.24 14:52:01 487人阅读

咨询一下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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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等,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06-24 14:53:01 回复

你好,抵押担保法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破产案件中抵押权的限制问题。根据《破产法》第28条、32条、34条、37条的规定,以及2002年7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以及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或者其代位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担保的债权人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税收的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该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不良发展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对此,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发生上述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的用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出卖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平衡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解释只对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出卖人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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