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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