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但是如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经行政裁定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就算房屋主人不同意,也可以申请强制拆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专业解答房屋户主不同意,征收方是不可以进行强拆的,但是如果征收方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法院判决拆迁或者是行政强制拆迁的,就可以进行强制拆迁,但是对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的,应当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补偿以及搬迁费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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