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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以低于投资人认购股份或进行增资时的购买价格,向任何第三人发行股份或者进行增资时,由创始股东向投资人转让部分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以此来维持投资人的股权价值不被稀释。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04-24 09: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