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河源法律咨询 > 河源个人债务法律咨询 > 借贷利息与民间借贷利息的关系

借贷利息与民间借贷利息的关系

王* 广东-河源 个人债务咨询 2022.04.21 00:01:42 427人阅读

借贷利息与民间借贷利息的关系

其他人都在看:
河源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河源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022-04-21 00:03:42 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包括哪些争议认定与处理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争议认定与处理标准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利息包括什么争议认定与处理标准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争议认定与处理标准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一、积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显然,这一增加规定符合了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犯,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第二、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二、消极影响。每一事物的出现总会存在正、反两方面。从积极方面看,此规定增强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功能,但从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有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不仅造成人民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也再此消耗了人的精力和物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民诉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1)应进一步细化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情形,对应属于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滥用,又方便了对异议的审查。(2)对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应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或司法拘留。(二)异议提出时间不明确。此条规定对提出异议的起始时间未作规定,这就给执行实践留下了空白。我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时间,应始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处分已无从撤销和更正,其提出异议已没有任何意义。(三)异议审查机构和程序不规范。(1)此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但是由执行机构审查还是由审判业务庭审查不明确。我认为,应将执行异议交给其它业务庭审查,这样可以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维护本机构执行权威,而作出维持原裁决裁定的怀疑,也能给内部机构对执行庭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2)对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还存在用何种方式、程序进行审查的问题。我认为至少应包括执行机构受理、移送审查、审查核实、作出裁定等几个环节。审查机构应采用书面审查、听证、举行必要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收到执行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送达异议书副本,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举行执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进而作出裁定的工作。(四)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不明确。对于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执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进行审查,不必再举行辩论和听证。另外,复议期限应比执行审查期限短,建议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五)异议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本条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保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考虑,执行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但为了避免实质处分执行标的,造成执行不可回转,处分措施应当暂时停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除外。另外上级在复议期间,如果认为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书面通知停止执行。作者:兰丹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未约定利息的借贷关系怎样主张利息

    专业解答借款协议未明确利息,则无法要求对方承担利息负担。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利息约定不明,法院或不支持利息诉求。利率低于或等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请求退还。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可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期间计息。

    2024.08.14 2042阅读
  • 未约定利息的借贷关系怎样主张利息

    专业解答借款协议未明确利息,则无法要求对方承担利息负担。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利息约定不明,法院或不支持利息诉求。利率低于或等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请求退还。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可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期间计息。

    2024.08.11 2010阅读
  • 个人与个人借贷利息要交税吗

    专业解答民间借贷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无需缴纳税款的借贷行为。借款利息计算规则如下:若合同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超出则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要求退还多余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未约定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提前还款并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

    2024.08.03 2206阅读
  • 个人与个人借贷利息要交税吗

    专业解答民间借贷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无需缴纳税款的借贷行为。借款利息计算规则如下:若合同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超出则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要求退还多余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未约定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提前还款并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

    2024.04.20 1895阅读
  • 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2024.02.19 1926阅读
  • 借贷关系利息如何确定

    2025.04.02 1461阅读
  • 有没有民间借贷利息高也没有关系

    2025.02.10 838阅读
  • 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析 一、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二、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权利有: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四、借款人的义务有: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2024.09.29 1047阅读
  • 个人与个人借贷利息要交税吗

    2024.03.23 1478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