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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形式遗嘱能否代替自书遗嘱呢?

陈** 云南-丽江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19 13:50:43 382人阅读

你好,邻居家在收拾爷爷的遗物时,发现在日记中写了财产的分配,日记形式遗嘱能否代替自书遗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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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日记中有记载时间与签名,虽然形式上与自书遗嘱有些不同,但日记及书信中的内容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应该认定日记及书信中关于死者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有效。

2017-08-19 13: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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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不能完全取代自书遗嘱,因为日记本身不一定完全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若完全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则可以认定日记为自书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对于日记形式遗嘱 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

2017-08-19 13:5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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