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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的肇事逃逸

权* 湖北-武汉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2.03.20 10:50:50 355人阅读

冒名顶替的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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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算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2-03-20 10:51:50 回复

冒名顶替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逃跑”,不能仅仅理解为“逃离现场”,因为逃逸造成的本质后果是司法机关难以查清事实、判断案件性质、保留证据、减少损害、查处责任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这些后果的行为,都属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表面上看没有脱离现场,但是他身在现场和交警大队时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并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能互相抵销。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对自己的法律追究,让其母亲冒名顶替交通事故驾驶人,其主观上让司法机关错误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的故意,但并没有让司法机关无法追究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正常行驶,死者陈甲则具有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跨越中心双实线逆向超车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安全驾驶行为,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陈甲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决定性作用,具有极其严重的过错。交警部门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陈某某逃避自身法律追究的因素,不可因其逃逸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再次以逃逸评价认定其具有加重处罚情节,否则将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导致量刑上的严重不公平。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陈菜某让他人顶替,但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留在现场等交警做完笔录后才自行回家,他的让人冒名顶替行为并未破坏事谈现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查清。4.被告人陈某某的过失对引发事故过错较小,事故发生后的逃避对自身法律追究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但该情节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考虑从重,而不应作为加重情节再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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