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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除了按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之外,也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1、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者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建设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建设者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建设者的意见,对建设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建设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建设者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建设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强制执行决定后,建设者有权对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建设者自行拆除。建设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除。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建设者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22-03-13 20:49: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