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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中复检程序启动,必须要用第二管进行复检吗?

ask****395 内蒙古-通辽 醉驾咨询 2021.11.14 11:57:41 457人阅读

醉驾案件中复检程序启动,必须要用第二管进行复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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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侦查机关对血液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对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来说,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距案发已经4至5个月,因此当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时,血液样本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因此会出现
第一次血液鉴定时,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
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新鉴定,如确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只能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醉驾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同时告知其理由。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需要重新鉴定,因为血液鉴定的特殊性,应当以一次为限,而且在重新鉴定时,应当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2021-11-14 12:26:41 回复

你好,现在对婚前检查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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