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钱三百万元,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他的一个房子,可是那个房子他已经给他的亲戚了,因为他欠他亲戚钱,想用房子抵债,但是原告认为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基于上述事实基础上,原告有权利要被告亲戚的房子吗,且房产证上是原告亲戚的名字
需要去房管局差转移房产的相关资料,如果是赠与或者低价转让,可以撤销
2017-07-26 22:49:43 回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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