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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段** 湖北-恩施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7.24 09:39:52 93人阅读

你好,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在节目中看到一些问题,想问下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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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
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但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为借款开始日至资产交付使用日之间整个时期的实际利息发生数。

2017-07-24 09:5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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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停止的时间
    开始资本化时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上述一个条件不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暂停资本化的时间,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上述规定是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计算的前提。
    
二、注意准确理解核算中的几个概念
    
(一)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它是指企业在建造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过程中所占用的借款总额(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扣除专门借款以外的部分,该规定界定了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二)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它是计算的核心,也是计算的难点,因为每笔一般借款被占用的时间往往会不一致,故需要对在不同时点被占用的一般借款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中,可以天数、月份、季度、年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只是在计算过程中,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口径要一致。即: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三)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如果只借入一笔借款,该资本化率即为该笔借款的利率;如果借入了一笔以上的借款,则该资本化率就需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以上是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注意事项的回答。请采纳。

2017-07-24 09:40:52 回复

1、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及合同的利息需要约定明确,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利息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4%,
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3、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4、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利息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4%,
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3、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4、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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