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详细规定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四种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以上就是我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的回答望采纳
2017-07-23 19:2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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