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级检察院对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情况由县检察院上报市检察院,再报省检察院批准后指定基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但实践中,各地县级检察院却纷纷向县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县法院也是一概立案受理,也未见上报市中级法院,对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的规定两机关置若罔闻,想问问,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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