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诈骗10万判几年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1,诈骗罪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罚款;
2,涉及的金额是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罚款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对审判的欺诈行为“(12月16日,1996年):2000美元以上的个人欺诈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规定的,是一个“数额较大”;个人欺诈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属于一个“巨大的量”,属于诈骗金额超过30000元。
超过20万元的个人欺诈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不是唯一情节特别大。一个重大诈骗数额特别大。诈骗数额在10万人民币,但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的情况下是严重的诈骗头目的一组常见的诈骗犯罪的罪魁祸首;
(2)诈骗惯犯或犯罪的人造成严重危害;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的迫切需要,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基金和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财产,欺诈,欺诈的财产不能归还;
(6)诈骗财物的犯罪活动;
(7)曾因诈骗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律师解析 1、犯诈骗罪的,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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