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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区别有哪些

广东-清远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7.07 10:11:05 1411人阅读

我老爸希望我以后去他公司当会计,现在正在考会计从业资格证,学习到哪个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有点蒙,请问这个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区别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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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负债也叫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公司债券、住房基金和长期应付款等。
3、当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一定时,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就成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很有必要权衡长、短期负债优缺点。
4、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负债的成本比短期负债的成本高。这是因为;
(1)长期负债的利息率要高于短期负债的利息率。
(2)长期负债缺少弹性。企业取得长期负债后,在债务期间内,即使没有资金需求,也不易提前归还,只好继续支付利息。
5、财务风险短期负债的财务风险往往比长期负债的财务风险高,这是因为:
(1)短期负债到期日近,容易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金的风险。
(2)短期负债在利息成本方面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利用短期负债筹集资金,必须不断更新债务,此次借款到期以后,下次借款的利息为多少是不确定的,因为金融市场上短期负债的利息率很不稳定。
6、难易程度相对来说,短期负债的取得比较容易、迅速,长期负债的取得却比较难。

2017-07-07 10: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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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负债也叫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公司债券、住房基金和长期应付款等。
3、当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一定时,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就成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很有必要权衡长、短期负债优缺点。
4、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负债的成本比短期负债的成本高。这是因为;
(1)长期负债的利息率要高于短期负债的利息率。
(2)长期负债缺少弹性。企业取得长期负债后,在债务期间内,即使没有资金需求,也不易提前归还,只好继续支付利息。
5、财务风险短期负债的财务风险往往比长期负债的财务风险高,这是因为:
(1)短期负债到期日近,容易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金的风险。
(2)短期负债在利息成本方面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利用短期负债筹集资金,必须不断更新债务,此次借款到期以后,下次借款的利息为多少是不确定的,因为金融市场上短期负债的利息率很不稳定。
6、难易程度相对来说,短期负债的取得比较容易、迅速,长期负债的取得却比较难。

2017-07-07 10:12: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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