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南阳法律咨询 > 南阳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该如何解读?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该如何解读?

河南-南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06 09:54:42 20人阅读

之前我比较缺钱,所以我把我的车子抵押给我朋友借了15万元,现在我想转让这个车子,有人建议我好好看看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我自己没学过这个,想问一下这条该如何解读呢?

其他人都在看:
南阳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南阳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你好,从理论上的角度来讲,担保法第49条主要是对抵押人转让已进行登记抵押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你只需要遵守限制性规定即可。

2017-07-06 09:58:42 回复
咨询我

你好,对于担保法第49条该如何解读这个问题,你可以这样理解:
    抵押权是物权,经过登记的抵押物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但在抵押权实现前,财产所有权人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失去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可能出现将抵押物转让形成新的债权的情况。那么,转让抵押物,抵押权效力对新的债权有何影响呢?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和转让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转让财产必须受到以下几方面限制:
    第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谓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行为不能成立,抵押权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第
二,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一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0万人民币,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房产以150万元人民币转让,该款额不足以担保原债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外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也就是说,抵押人在未清偿债务或者未留足足以清偿债务的数额前,不得首先使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这里所谓的“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的公证机关,也可以是双方信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说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不可能完全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一致,当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债务人偿还。

2017-07-06 09:55:42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