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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准则限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限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限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限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准则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准则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期满后持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获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限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的车使用12年,其他摩的车使用13年等。限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根据限定,国家对达到肯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2021-05-27 21:4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