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我国违约金的法律基础是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这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违约金也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利息提前扣除的财务处理;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多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直沿用此规定,但是这样规定有点欠妥。
首先,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应当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次,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因为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因此,除非债权人、债务人为关联方,且债权人因弥补亏损或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债务人,否则纳税人不可能通过债务融资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无法改变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充分掌握相关的政策内容,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上做好应对。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金融投资、房地产等),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若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但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客观上要求企业需要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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