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追尾,当事人负全责的,应这样处罚:追尾事故责任人赔偿前车相关损失,该损失可以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可以由商业三责险赔偿,保险未购买或者保额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如果有违法行为,或造成人员重伤以上,驾驶员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人员死亡,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能够全报,超出责任范围的,无法全报,剩余的部分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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