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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要求车主答辩
请问在开庭后法庭辩论前可否增加以上诉讼请求湘东区廖某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之前的民诉法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因该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相冲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则中规定,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其相冲突的,不再适用这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根据廖某所述,廖某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
要求对方赔偿的答辩状,这实际是被告提起了反诉,本诉与反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法律规定,被告方提出反诉的,应当给予原告方新的举证期限。为了诉讼的及时顺利进行,应当及时将反诉状(答辩状)提交法庭,否则,耽误的是被告自己的时间及利益。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1、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2、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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