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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必然撤销保全吗

王* 广东-汕头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1 06:46:19 380人阅读

撤销后必然撤销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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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021-05-21 06:48:19 回复

【法律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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