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宝宝在幼儿园被幼儿园的同学戳伤眼角膜了,责任在于谁,宝宝在写字,同学就过来抢铅笔,(铅笔是六一儿童节幼儿园发的一套铅笔,是两头的那种)宝宝不给,然后他们两个就在抢,就戳穿眼角膜了
可以起诉幼儿园和对方的家长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详情可以来电或者添加微信咨询
2017-06-06 13:39:49 回复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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