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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
一,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
二,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第
三,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一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的名义对外所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所形成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其
二,如果是夫或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另一方也分享的,其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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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14:2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