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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该怎么处理啊?

王**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收养赡养咨询 2017.05.23 06:56:19 167人阅读

我的邻居有个老奶奶最近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因为收养的孩子总是大骂她,我想帮忙咨询下卢湾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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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
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
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
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3、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5、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7、、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三、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以上是对卢湾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要怎么处理的回答。

2017-05-23 06: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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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可以起诉,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通过诉讼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应当依法保护养父母的利益。一般说来,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其性质亦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诉讼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是收养关系业经解除的法律依据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2017-05-23 07: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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