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申请调查证据,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 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处理 (1)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形。 (4)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诉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行判实践中,法官应严格依据上述规范及其它规定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及时的处理,不可久拖不决,最终妨碍行政诉讼。 依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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