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拘传拘传,是指人民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中,第三方并非强制出席,但作为有独立诉求的当事人,缺席可能视为放弃权益保护。只有在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时,庭审程序不受影响。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第三人不是必须出庭的,是否出庭还看第三人意愿,其可以出庭或者不出庭。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成为第三人必须是和案件有密切关系,在原告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这样第三人可以出庭,主张自己的利益。
律师解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强制要求第三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有第三人通常都会具有独立的诉求与主张。 对于此类具备独立诉求的第三人未能出席法庭庭审,便被视为其以主动的方式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然而,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在接到传票通知后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退出了庭审程序,这并不会导致庭审程序的停止或受到限制。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