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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犯罪情节轻微需不需要做法庭检查

朱* 台湾-桃园县 刑事诉讼咨询 2021.03.31 09:04:07 470人阅读

检察院起诉犯罪情节轻微需不需要做法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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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讲,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罪前情况直接影响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是否惯犯或者偶犯。罪中情况既能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而且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的手段、行为侵害的对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罪后情况主要是指犯罪人对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所持的态度,主要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时也会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赃等。例如,犯罪后行为人的退赃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所减轻。对于一起案件,只有综合考虑案件本身的各种情况才能够直接决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2.考虑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含有相关法定从宽情节时,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行为人是否作出相对不。例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即使是故意这样的重罪,只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也可以作出相对不。  
3.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情节基础上,还要从预防犯罪的目的上考虑作出相对不是否能够对行为人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能够避免行为人不再进行类似犯罪。只有在对案件本身的各种情况,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以及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考虑、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才能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021-03-31 09:05:0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如何断定诈骗罪情节轻微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被害人而言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拿人民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书去人民。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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