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台湾法律咨询 > 新竹县法律咨询 > 新竹县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被告支付的保全费,原告可否先垫付,法院会判

被告支付的保全费,原告可否先垫付,法院会判

朱* 台湾-新竹县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3.25 23:48:33 420人阅读

被告支付的保全费,原告可否先垫付,法院会判

其他人都在看:
新竹县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新竹县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此外,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或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承担。

2021-03-25 23:49:33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