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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程序生效判决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李* 浙江-杭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1.03.19 19:42:43 437人阅读

继续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程序生效判决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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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裁判中的权利承受及债权转让问题有较大差别。采矿权受让人只能为企业法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为自然人。因采矿权受让资格限制,作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以其设立的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名义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侵犯了主管机关对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审批的法定职权,因此,受让人在执行中不能申请变更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3-19 19:4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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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续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程序生效判决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律师解析 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裁判中的权利承受及债权转让问题有较大差别。 采矿权受让人只能为企业法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为自然人。 因采矿权受让资格限制,作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以其设立的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名义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侵犯了主管机关对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审批的法定职权,因此,受让人在执行中不能申请变更执行人。

    2025.01.05 13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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